114.3.19館秘字第11415606571號令發布
一.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有效利用本館之戶外場地、室內空間、特展廳 及其他公共空間等(以下簡稱本館場地)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. 本館得於營運許可下,提供本館場地予國內外之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(以下簡稱申 請單位)舉辦活動,並依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收費。
三. 申請單位使用本館場地前,如因本館臨時有特殊使用需要,得通知申請單位改期或解 約,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費用,申請單位不得異議。
四. 申請單位租借或使用本館場地,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申請單位欲租借或使用本館場地(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,下 午1時30分至5時30分),得以電話(電話號碼:07-3800089轉分機6703)或電郵(電 子信箱:rent@mail.nstm.gov.tw)之方式洽詢預約。
(二)從本館網頁(www.nstm.gov.tw/)下載場地租借申請表(如附表一),或至本館服務 台索取,依式填妥並加蓋印章後,得以傳真(傳真號碼:07-3878748)、電郵(電 子信箱:rent@mail.nstm.gov.tw)影本,並應以電話確認,本館得要求郵寄或親 自送達(地址:高雄市807三民區九如一路720號)正本。
(三)申請單位得依下列方式繳費: 1.親至本館秘書室出納以現金、各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、郵政匯票等繳納。 2.電匯至本館國庫帳戶: 分行: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戶名: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作業基金401專戶 帳號:82008-014201 將電匯單傳真至本館公服組,傳真機號碼07-3878748。
(四)其他有關本館場地租借或使用之申請、審查、繳費及計畫變更之規定詳附表二所 示,未於期限內完成繳費者,本館有權取消該項租借或使用。
(五)申請單位未事先申請變更計畫者,本館得依本要點第五點及第七點第八款規定辦理。
五. 申請單位租借或使用本館戶外場地、室內空間,因不可抗力、或本館臨時需要等因 素,所繳的費用無息全數退還;其他場地費退費規定詳附表三。
六. 申請單位租借或使用本館特展廳及公共空間者,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 五點規定辦理,且如需訂定雙方權利義務者,依雙方合約規範之。
七. 申請單位租借或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:
(一)各申請單位對於公園內之花草樹木、環境整潔及各項設施、公共秩序與安全維 護,請妥為維護,如有毀損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,活動結束後應負責場地之整 潔。
(二)申請單位活動結束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,經本館檢查通過後,無息退還保證金, 若有損毀或清潔未盡完善者,本館得逕自保證金扣減。清潔費及各項修復費用均 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,若由本館處理,申請單位同意無條件給付該費用。
(三)申請單位如需公告、宣傳標語(幟)及啟用燈光、音響空調等設備者,應經本館同 意後始得張貼、懸掛或啟用。
(四)室外會議、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,如依據集會遊行法必須向警局申請許可者,請 於預約使用戶外場地時,同時向本館申請同意文件。
(五)本館僅依場地現有視聽設備提供申請單位使用;另活動若有需要增設設備、運輸 及足額相關保險等,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。
(六)申請單位須舉辦開幕、茶會、剪綵儀式請事先與本館協調辦理,活動結束後,相 關設施應立即運離本館,本館不負保管責任,如未即時移除者,視同廢棄,本館 有權作任何處理,處理所須費用及任何衍生之損害,均應由申請單位全部負責。
(七)申請單位如需發售門票應依規定納稅,除販售門票外,不得有其他未經本館核准 之營利性商業行為。
(八)活動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同意申請使用,已核准者立即停止其使用,且半 年內不得申請: 1.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。 2.未經本館同意擺設宴席及現場烹調。 3.與申請內容或計畫不符、更改活動性質、內容及裝置者。 4.轉給其他單位使用。 5.有嚴重損害各場地設備之虞。 6.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借用之活動。 7.活動內容可能有爭議性或有損本館形象者。
(九)南、北館九如路大門口及戶外人行道禁止停車,請勿違規停車,申請單位應派員 維持停車相關之秩序。如有停車需求,本館設有南館停車場、北館地下停車場、 北館洽公停車場、北館大客車停車場,相關規定以網路公告為主。
(十)本館除指定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菸。
八. 凡與本館各組室業務有相關之使用或合作辦理時,應經由本館各相關組室會簽說明, 奉首長核可後辦理。相關之商品、廣告、文宣及旗幟,須在本館指定地點特定範圍內 擺置。
九. 本要點相關經費收支依預算法、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. 本要點未盡事宜,悉依政府法令及本館其他相關規定辦理。


